国际海运货损的处理方法
1、及时通知责任方与保险人
收货人发现货损后,需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承运人:非集装箱货在交付次日起 7 日内,集装箱货在交付次日起 15 日内提交通知,否则视为货物完好交付。如果已经投保,需同步告知保险人,避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延迟通知,导致保险事故原因、损失程度无法确定,影响理赔。
2、安排第三方检验固定证据
联合承运人、保险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货损检验,优先选择三方共同认可的检验方。检验需明确货损原因(如碰撞、受潮)、损失程度(如全损、部分损坏)及修复费用,检验报告作为后续索赔的核心依据。如果保险人指定公估公司,需确认其独立性,避免因利益倾斜影响定损结果。
3、同步向多方提出索赔
无论是否投保,均需向承运人提出索赔,可先提交 “保留权利式索赔” 明确主张,待损失金额确定后补充具体金额。同时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,不可因投保而放弃向承运人索赔,否则可能导致保险人无法行使追偿权,进而拒绝赔付。
4、全面收集证明材料
整理关键材料形成证据链:运输合同、商业发票、装箱单;检验报告;货值证明;货损现场照片或视频。材料需完整且与货损事实对应,避免因缺失关键文件影响索赔进度。
5、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
如果承运人为境外企业或船舶即将离港,需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,扣押涉事船舶或冻结责任方财产。保全后需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仲裁,否则保全措施将被解除,丧失财产追偿保障。
6、主动采取减损措施
收货人需履行减损义务,如对受潮货物进行烘干、对破损货物进行加固,避免损失扩大。合理减损产生的费用(如仓储、修复费)可纳入索赔范围,但需提前与责任方、保险人协商措施合理性,留存相关支出凭证。
7、及时启动诉讼或仲裁
如果协商理赔无果,需在诉讼时效内提起法律程序: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效为 1 年,自货损发现之日起计算。不可因等待保险人理赔而忽视时效,否则丧失向承运人索赔的胜诉权,也可能导致保险人拒赔。
国际海运货损处理的核心是 “及时、合规、留证”。需严格遵守法定期限通知与索赔,通过第三方检验固定关键证据,全面收集材料支撑主张,同时履行减损义务、关注诉讼时效。无论是向承运人还是保险人索赔,均需保持流程同步,避免因环节遗漏或延迟,导致合法权益无法保障。